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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鼓勵和支持新技術新產品廣泛推廣應用,不斷提高全市企業技術裝備水平,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創新產品是指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標準、新設計、新服務等研發或生產的,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產權明晰、質量可靠、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的產品。
第三條 認定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正開的原則進行。每年通過認定的創新產品,列入《無錫市重點推廣應用的創新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無錫市創新產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物聯網、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及醫療器械(材)、軟件與信息技術服務、高端裝備、高端紡織服裝、節能環保、特色新材料、汽車及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車)、新能源、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第三代半導體、氫能和儲能、深海裝備、元宇宙(區塊鏈)等重點領域。
第五條 擬被認定為無錫市創新產品應當符合基本條件:
1.申請單位依法在無錫市注冊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信用記錄良好,財務會計制度健全。
2.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開發機構、部門或人才團隊;且知識產權明晰,能代表先進技術的發展方向。
3.產品必須在無錫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生產,產品的關鍵部件、核心技術、注冊商標來自申請單位。
4.產品的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國際先進或處于國內領先,突破國際國內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5.產品質量可靠,符合國家及省市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要求和相關的生產、銷售規定及特定要求。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被認定:
在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系統中等級為D類的;
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近三年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屬企業申請,可直接認定為無錫市創新產品:
已被列入《江蘇省重點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目錄》且在有效期內的創新產品;
近三年內經市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首臺(套)重大裝備、首版次軟件、專精特新產品、信息技術應用創新產品;
省級及以上制造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每年不超過2項)。
第七條 擬申請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市(縣)、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無錫市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
2.企業和產品簡介。企業簡要情況,產品主要應用領域等(500字以內)。
3.真實性承諾。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蓋公章。
4.產品技術總結。攻克的技術難點、技術創新點、主要工藝路線等。
5.每家企業最多可申報3項。
6.相關證明材料:
(1)產品相關的專利證書或軟件著作權證書。
(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測試報告。
(3)產品標準。
(4)客戶應用證明或客戶意見等。
(5)其它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各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認定條件和要求,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由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九條 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擬認定的無錫市創新產品目錄進行公示。公示有異議的,由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各地工信部門對異議企業的相關事宜進行查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由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列入《無錫市重點推廣應用的創新產品目錄》并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無錫市創新產品自認定結果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無錫市創新產品,在推廣應用、供需對接、項目申報等方面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無錫市創新產品,優先推薦列入政府采購創新產品目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由無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